供熱法規
關于供熱單位服務和管理到戶有關問題的意見
時間:2015-11-16 來源:
京政容發〔2010〕61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供熱單位服務和管理到戶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住房城鄉建設委,各供熱單位:
為規范本市供熱采暖行為,維護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規定,現就供熱單位服務和管理到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各供熱單位應當和居民采暖用戶直接簽訂書面供熱采暖合同。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因歷史原因,各供熱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自治組織簽訂的居民供熱采暖合同、采暖費代收代繳協議以及物業服務企業與采暖用戶簽訂的供熱采暖合同,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修改、調整或解除。
二、各供熱單位應當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直接向采暖用戶收取采暖費,并采取多種形式,方便熱用戶交納采暖費。供熱單 位可以根據供熱規模委托金融機構或繼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采暖費,并向用戶公告受委托的收費單位,受委托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未取得供熱單位委托的任何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采暖費。
三、原采暖費收繳單位已向居民用戶收取的當期采暖費應當足額移交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歷史形成的用戶欠費,原收費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供 用戶欠費情況清單,并就清理歷史欠費事宜與供熱單位協商,并形成書面意見。各供熱單位拖欠物業服務企業的水費、電費等應當同時結清。
四、各供熱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等單位協商并簽訂協議,移交采暖費收繳及相關服務的職責。原管理單位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供有關供熱技術、用戶收 費檔案資料以及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移交過程中出現分歧難以解決的,由屬地市政市容委、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協調解決。
五、物業服務企業從事供熱經營服務的,應當按《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供熱單位備案登記,收取的采暖費應當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將采暖費和其它費用“捆綁”收費。
六、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供熱設施管理、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及其費用。各供熱單位收取采暖費后,應當按照規定計提供熱設施折舊費用,并按規定合理使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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