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法規
關于本市供熱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2015-11-16 來源: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發〔2010〕110號
關于本市供熱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國家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分局,各供熱單位:
為規范本市供熱單位采暖費經營性收費行為,根據《稅務登記登記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16號)的規定,現就本市供熱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供熱單位提供供暖服務同時收取費用的,應當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的規定到登記注冊地所在區縣市政市容委辦理供熱單位備案登記。
供熱單位為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熱力供應項目;原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含熱力供應項目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增項手續。
二、供熱單位辦理備案登記后,應當持《北京市供熱運行單位備案登記證》和本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到供熱單位登記注冊地所在區縣(地區)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辦理稅務登記的供熱單位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資格的,可持其上級單位的組織代碼證書(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辦理稅務登記。
三、供熱單位原已在地稅部門辦理過稅務登記的,應當向國稅部門提交原《稅務登記證》。
四、供熱單位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后,按規定程序領購本市國稅部門統一監制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發票使用和管理等事宜執行國稅部門的有關規定
五、供熱單位原收取采暖費使用的各類機打、手寫發票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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