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法規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5-11-16 來源:
京政容發〔2010〕77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供熱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 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設施安全運行保障綱要》(京政容函〔2009〕810號)的精神,切實做好本地區、本單位本市供熱安 全生產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供熱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防止和減少供熱安全生產事故,保障本市城鄉居民冬季采暖,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設施安全運行保障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供熱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供熱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行業監管、屬地監管職責,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鍋爐、壓力管道、公安消防、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安全監督管理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是供熱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供熱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地區供熱安全生產屬地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供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保證全市穩定供熱為目標,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市政市容委供熱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強制性標準規范,制定有關供熱運行保障、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地方標準、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組織、監督實施。
(二)建立、完善供熱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熱服務準入與退出制度;
2、建立供熱行業安全評價和風險評估制度;
3、建立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制度;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熱安全運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熱安全形勢分析制度,適時發布全市供熱安全形勢分析報告;
2、供熱安全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特殊時點、供熱高峰期之前,有針對性地作出符合實際的全市供熱安全運行工作部署;
3、按《綱要》確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建立市級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建立全市供熱安全隱患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臺賬;
4、供熱安全運行監管責任層級監督制度,對區、縣供熱行政主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5、供熱單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記與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將供熱安全運行保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入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供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常規工作。
1、制定全市供熱運行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目標和工作要點;
2、督促供熱單位根據相關的供熱管理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崗位的操作規程;
3、負責全市供熱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市供熱安全檢查,參與市有關部門的聯合檢查,及時指出各單位安全運行保障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整改;
4、組織開展供熱行業安全運行培訓及宣傳工作,指導區縣加強供熱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適時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及供熱安全的社會宣傳,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供熱安全意識;
5、組織全市重大供熱應急處置工作,編制和完善市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適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予以修訂和完善;督促、指導和幫助區縣供熱主管部門、供熱單位編制和完善應急預案,并督促其按預案進行演練;
6、督促供熱單位加強應急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應急機構、隊伍,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等;
7、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供熱安全運行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市和各區縣供熱安全運行監督管理信息的共享;
8、受理有關供熱、用熱安全違法違章行為、事故隱患及事故的舉報和投訴;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規范的供熱、用熱安全違法、違章行為,需實施行政處罰的,移送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依法受理供熱安全生產信訪事項;
9、按《綱要》要求,對較大以上供熱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參與供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組織開展供熱安全科學研究,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技術。
第六條 區縣市政市容委供熱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及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有關供熱安全運行監督管理的制度、辦法和措施等。
(二)按照市市政市容委制定的安全監督管理、運行保障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職責,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三)建立下列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1、供熱安全形勢分析制度,適時發布轄區內供熱安全形勢分析報告,并抄送市市政市容委;
2、供熱安全預警提示制度,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特殊時點、供熱高峰期之前,有針對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供熱安全運行工作部署;
3、按《綱要》確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隱患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建立區縣級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建立轄區供熱安全隱患名錄、整改措施及治理情況臺賬;
4、供熱單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記與披露制度,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及時將供熱安全運行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不良行為抄告有關部門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供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常規工作。
1、根據全市供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目標和工作要點,制定本地區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意見;
2、督促轄區內供熱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根據相關的供熱管理技術標準和規范,督促供熱單位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崗位的操作規程;
3、負責轄區內供熱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組織供熱安全檢查,參與市或區縣有關部門的聯合檢查,及時發現、并組織消除供熱安全隱患;
4、組織轄區內供熱單位安全培訓、宣傳工作,提高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適時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及供熱安全的社會宣傳,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供熱安全意識;
5、組織轄區內供熱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本級政府和市市政市容委的要求,編制、完善轄區內供熱應急預案,適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予以修訂和完善;督促、指導和幫助轄區內供熱單位編制和完善應急預案,并督促其按預案進行演習。
6、督促轄區內供熱單位加強應急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應急機構、隊伍,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等;
7、通過供熱安全運行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及時上報轄區內供熱單位安全運行信息。
8、受理有關供熱、用熱安全違法違章行為、事故隱患及事故的舉報和投訴;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規范的供熱、用熱安全違法、違章行為,需實施行政處罰的,移送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依法受理供熱安全生產信訪事項。
9、按《綱要》要求,對一般等級以上供熱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報送,參與供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組織開展供熱安全科學研究,鼓勵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技術。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
第七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是:
(一)供熱單位備案登記的情況。
(二)供熱單位建立安全運行保障組織體系的情況。
1、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3、明確了各崗位的安全職責;
(三)供熱單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情況。
(四)供熱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形勢分析、設備設施維修維護、隱患排查、應急值守等;
2、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情況;
3、有限空間作業監督人員按本市規定實行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執行相關規范要求、接受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培訓、配備安全防護用品等情況;
4、建立安全生產檔案的有關情況。
(五)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計劃;
2、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3、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4、重大隱患治理驗收情況。
(六)應急管理情況。
1、制訂供熱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2、應急預案演練及修訂;
3、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
4、采暖期內、國家和本市重要活動期間、重大節日等時段,按規定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
5、發生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6、供熱單位自身不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的,是否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
(七)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1、制定安全檢查計劃;
2、安全檢查記錄完整;
(八)安全形勢分析情況。
1、落實安全形勢分析制度;
2、安全形勢分析記錄完整。
(九)風險評估與控制。
1、風險評估與控制方案制定情況;
2、開展風險識別與風險源調查情況;
3、開展風險分析與評估情況;
4、開展風險控制和動態監測情況。
(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分析。
1、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綱要》的要求,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進行逐一分析、歸類、記錄、建檔。
2、按規定時間向有關部門報送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分析報告。
第八條 市市政市容委對區縣市政市容委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檢查的內容是:
(一)履行安全運行保障監管職責情況。
(二)建立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中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轄區內供熱事故防范措施、事故隱患登記建檔、督促整改的情況。
(四)開展供熱安全檢查和聯合執法情況。
(六)轄區內開展供熱安全社會宣傳,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培訓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相關事項。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九條 供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行市、區縣市政市容委抽查和供熱單位分級全面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可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形式。
第十條 各供熱單位應當根據供熱運行保障工作的特點,對本單位供熱設施設備檢修,燃料儲備、調運,采暖試運行,初寒期、嚴寒期、末寒期等不同時段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地檢查。
下列時間段市、區縣市政市容委和供熱單位應當重點進行相應地安全檢查和抽查:元旦、春節、全國及本市“兩會”等重要節假日和采暖季內全國及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動期間;遇強風、強雪、氣溫驟降以及根據市政府決定需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等。
第十一條 供熱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供熱單位管理范圍內供熱設施設備的運行工況。
(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履責情況。
(四)供熱安全生產關鍵環節和以往薄弱環節整改、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五)查運行作業人員崗位安全技能和知識教育培訓情況;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持證上崗制度的情況。
(六)查應急預案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單位的抽查、檢查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受檢單位匯報,向受檢單位提出質詢。
(二)查看受檢單位相關記錄、臺帳等基礎資料。
(三)深入運行作業崗位、燃料儲備基地等重要區域、場所進行實地安全檢查。
(四)查驗鍋爐、壓力管道等重要設施、設備的檢測、鑒定結果。
(五)召開有關單位、熱用戶的座談會,詢問有關人員安全運行監督管理情況。
(六)對受檢單位履行安全生產有關職責情況,供熱安全運行保障體系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向有關部門反饋檢查意見。
第十三條 市、區縣市政市容委在檢查中對供熱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采取發放整改通知書、復查復檢、內部通報、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
對供熱單位構成違反安全生產、供熱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移送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對需要其它部門督促整改的問題,由檢查單位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四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鼓勵支持中介機構為供熱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技術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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