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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法規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貫徹執行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若干規定的通知

時間:2015-11-16      來源:

京政容發〔2010126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
北京市地方標準《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DB11/T745-2010,以下簡稱《方法》)已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于201010 1日實施。為指導供熱單位加強質量管理,規范供熱單位對居民用戶采暖室內溫度抽測,在總結供熱單位用戶服務實踐的基礎上,市市政市容委制訂了《關于貫徹執 行〈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切實做好本地區、本單位供熱服務質量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關于貫徹執行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指導供熱單位加強質量管理,貫徹執行《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地方標準(以下簡稱《方法》),規范供熱單位對居民用戶采暖室內溫度抽測、檢測行為,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供熱單位對居民用戶采暖室溫抽測、檢測等相關服務活動的管理,以及供熱主管部門對供熱單位采暖室溫質量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供熱單位對居民用戶采暖室溫進行抽測、檢測作業,應當執行《方法》中對測量儀器、測量條件和測量方法的規定。
第四條 本市居民用戶采暖室溫質量評判標準為:
(
)本市法定采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等實際情況確定的采暖期內(以下統稱采暖期),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住宅,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室溫 18以上(18)或符合與用戶的約定,采暖室溫質量為合格;臥室、起居室室溫低于18或不符合與居民用戶的約定,采暖室溫質量為不合格。
(
)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的住宅,采暖室溫標準執行供熱單位和用戶簽訂供熱采暖合同中的約定。
(
)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和不妨礙供熱設施維修養護后,用戶拆改室內自用采暖設施的,采暖室溫質量標準適用上述規定。
出現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的極端天氣,遇市政府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采取限量供應措施影響供暖的,以及因用戶責任存在影響室內散熱效果的行為,采暖室溫質量標準不適用上述規定。 
第五條 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居民用戶按一定的比例進行采暖室溫例行抽測。一般情況下,供熱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15日、25日安排進行居民用戶室溫抽測。
供熱單位抽測居民用戶采暖室溫測溫點應當設置在臥室、起居室內。供熱單位選擇測溫點應當綜合考慮距熱源近端、中部、遠端,以及不同樓棟、不同朝向、不同樓層等因素。
供熱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內的,抽測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戶總數的3%;供熱面積在10100萬平方米的,抽測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戶總數的2%;供熱面積 100萬以上至500萬平方米的,抽測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戶總數的1%;供熱面積在500萬平方米以上的,抽測比例不少于居民用戶總數的0.5%。城市熱 力管網集中供熱的,以單個熱交換站為抽測單位,抽測比例應當綜合考慮測溫點處于供熱系統近端、中部、遠端,以及不同樓棟、不同朝向、不同樓層等因素的影 響,抽測比例不少于單個熱交換站居民供熱面積總數的0.5%
第六條 對未經建筑節能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的老舊住宅區、歷年來居民用戶對采暖室溫投訴較多的住宅區,供熱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提高抽測比例。
遇極端天氣、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以及采暖期內國家和本市安排的重大活動,供熱單位應當按各級供熱主管部門的要求,增加抽測頻次。
第七條 居民用戶發現室溫低于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的,可向供熱單位申請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用戶測溫申請后的當日與用戶約定進行入戶測溫。 
測量人員應在入戶后先行查驗室內環境狀況,并經用戶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測溫。供熱單位查驗用戶室內環境狀況的項目如下:
(
)臥室、起居室是否與無外保溫的空間連通。
(
)用戶有無自行擴大采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
(
)用戶有無自行拆改、移動、更換室內供熱采暖設施、熱計量裝置等。
(
)室內供熱采暖設施是否有被包封、遮擋、堆放物品等影響散熱效果的情況。
第八條 供熱單位對用戶進行室溫檢測后,雙方應在測溫記錄上簽字。
第九條 采暖期內,因供熱單位責任造成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溫度任意時間段不合格的,視為當日全天室溫不合格。
供熱單位與居民用戶已簽訂書面供熱采暖合同的,因供熱單位責任未向居民用戶供熱或用戶室溫質量不合格,供熱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退還用戶交納的采暖費,并承擔其他相應責任。 
第十條 居民用戶拒絕供熱單位入戶測溫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視當日室內溫度合格;供熱單位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視當日溫度不合格。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抽測居民用戶采暖室溫不向用戶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保證每次例行室溫抽測平均合格率不低于98%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接到用戶對采暖室溫質量的投訴后,供熱單位應當在6小時內做出反饋。對確實難以立即解決的問題,應當向用戶做好解釋工作。
采暖期內,供熱單位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供熱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供熱。如停熱時 間超過12小時,供熱單位應當報所在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如停熱時間超過24小時,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報市市政市容委。
第十四條 根據供熱采暖合同的約定,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退還采暖費的,用戶應當在采暖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持供熱單位室溫檢測不合格證明或第三方機構的測溫報告原件、以及采暖費發票原件,到供熱單位辦理退費或抵扣下采暖期用戶應當支付的采暖費。
第十五條 不屬于供熱單位責任造成的用戶采暖室溫不合格,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出具書面說明,并可以根據用戶要求協助采取改進措施,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六條 采暖期內,市和區縣市政市容委設置供熱服務質量投訴電話,協調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對供熱單位的供熱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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