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法規
關于印發《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時間:2015-11-04 來源:建城[2003]148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解放軍總后勤部: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進城鎮供熱體制改革,努力解決我國北方地區城鎮居民的冬季供熱采暖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決定在我國東北、 華北、西北及山東、河南等地區(以下簡稱“三北地區”)開展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現將《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 參照執行。
城鎮供熱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千家萬戶利益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充分認識城鎮供熱體制改 革的復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要按照“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要求,切實加強對供熱體制改革的領導,做好改革試點工作。
“三北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選擇不同規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區)進行試點,并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各試點城市要根據《指導意見》,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周密制訂改革試點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建設部備案。
各試點城市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城鎮居民轉變福利供熱采暖的舊觀念,理解和支持供熱體制改革。要不斷總結經驗,及時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為加強對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成立了城 鎮供熱體制改革部際協調領導小組,并實行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開展的改革試點工作,研究有關支持供熱體制改革的政策。部際協調領導小組辦 公室設在建設部。各地也應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對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 要認真研究解決,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
附件: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關于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鎮供熱新體制,促進建筑節能,滿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采暖地區城鎮居民的供熱采暖問題, 根據國務院領導“改革城鎮供熱體制應抓緊試點,在試點基礎上再行推開”的指示,現對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城鎮用熱商品化、供熱社會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鎮供熱新體 制;加大技術創新力度,促進節能建筑的推廣應用,推進城鎮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動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二)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是:改革單位統包的用熱制度,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加大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 和供熱采暖設施的技術改造力度,提高熱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鎮大氣環境質量;繼續發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熱為主導、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經濟、安全、清潔、高效的城 鎮供熱采暖系統;加快供熱企業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培育和規范城鎮供熱市場。
(三)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堅持節約能源、改善環境質量;堅持綜合配套,分階段推進。
二、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
(四)停止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職工用熱制度,改為由居民家庭(用熱戶)直接向供熱企業繳費采暖,實行用熱商品化。
(五)停止福利供熱后,采暖費用采取多渠道籌集,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各級財政、單位用于職工供熱采暖的費用作為供熱采暖補貼由單位直接向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變“暗補”為“明補”,采暖補貼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六)積極穩妥地試行職工采暖補貼。對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應綜合考慮職工住房標準、城鎮供熱平均價格、采暖期限、職工收入水平、地方財 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總體的補貼水平、各類人員的補貼標準和發放辦法。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測算,提出具體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城鎮供熱體制改革部際協調領導小組備案。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采暖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可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補貼方 案,結合企業職工住房狀況等具體情況確定。
(七)試點城市供熱實行政府定價,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在制定和調整供熱價格時,要嚴格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逐步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制度,積極推進城鎮現有住宅節能改造和供熱采暖設施改造
(八)改革現行熱費計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積計收熱費,積極推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辦法。今后,城鎮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熱設施的, 都必須設計、安裝具有分戶計量及室溫調控功能的采暖系統,并執行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的新辦法。計量及溫控裝置費用計入房屋建造成本。現有公共建筑和居民 住宅也要按照分戶計量、室溫可控的要求進行改造,安裝分戶計量、溫控裝置,逐步實現由按面積計收供熱采暖費向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轉變。
(九)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原則,對現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實施節能改造。試點城市現有住宅的節能改造資金,以及 計量及溫控裝置安裝費用,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由城市政府、供熱企業、職工所在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 定。
(十)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鎮住宅節能改造和供熱采暖設施改造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籌集資金。
四、繼續發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熱為主導、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城鎮供熱采暖系統
(十一)集中供熱具有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良好的環境效益,適應我國能源條件和城鎮居民居住狀況,是我國城鎮供熱的主要方式。城鎮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的 供熱采暖系統,凡有條件實施集中供熱的,應積極采用集中供熱方式;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國家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在產業技術政 策的指導下,積極研究開發利用新能源、新技術的多種供熱采暖方式。
(十二)要加強技術創新,積極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進完善集中供熱系統,進一步提高節能降耗水平和清潔舒適程度,在滿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時促進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環境質量的改善。要積極研究開發經濟適用的城鎮住宅熱計量和溫控裝置,提高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的國產化水平。
(十三) 要進一步完善城鎮供熱采暖的標準。要結合供熱體制改革和供熱采暖系統的技術改造,逐步完善城鎮供熱采暖系統建設的技術標準體系。供熱采暖標準中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技術要求均應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強制實施。
五、深化供熱企業改革,積極培育和規范供熱市場
(十四)實行城鎮供熱特許經營制度。在統一管網規劃、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市場準入、統一價格監管的前提下,引導和鼓勵國有、私有和合作經營企業通過公開 競標的方式,與城市政府簽定合同,參與城鎮熱源廠、供熱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經營,取得規定范圍和規定時限的特許經營權。
(十五)進一步深化國有供熱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供熱企業可以通過吸收多種經濟成分,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鼓勵國有大中型供熱企業以參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區經營城鎮供熱,推動城鎮供熱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要加強供熱企業內部管理,加快企業技術進 步,強化成本約束機制。
(十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進供熱行業管理,培育和規范城鎮供熱市場。行業管理工作的重點要轉移到研究制定供熱事業發展規劃、規范供熱市場主 體行為、維護供熱市場秩序上來。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規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鎮供熱采暖服務質量標準、技術指標和評估監督辦法, 加強對供熱市場的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加強領導,綜合配套,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十七)“三北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 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建設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系會議制度,加強對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并抓緊制定配套政策。
(十八)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引導城鎮居民轉變福利供熱采暖觀念,取得群眾對供熱體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在供熱體制改革中要充分考慮各 方面的承受能力,不過多增加職工個人,特別是困難企業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退休人員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經濟負擔,切實做好 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建設部網站 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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