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法規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供熱采暖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時間:2015-11-04 來源: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于
加強供熱采暖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京政容發〔2010〕101號
市城管執法局,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城管執法大隊: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維護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供熱采暖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現就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立案查處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舉報對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的受理查處程序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辦法》和其它法規、規章、規定的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可向市、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城管執法機關舉報。
各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區域內供熱采暖設施的巡查、巡檢工作,發現對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構成威脅或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安全 問題的應及時進行處置;發現用戶自用采暖設施存在隱患,影響共用設施安全運行或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的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供熱單位無法制 止和處置的,應當立即向市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關舉報。
(二)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確屬違規、違法行為,由供熱主管部門填寫《案件移送函》,并提出查處建議,按城管執法機關查處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權限劃分,于2個工作日內轉送市或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查處,具體程序如下:
1.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辦公室接到的舉報,在核實后,屬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應當將移送函轉區縣供熱主管部門交區縣城管監察大隊;屬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直接轉市城管執法局。
2.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接到的舉報,在核實后,屬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應當將移送函轉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管理辦公室交市城管執法局查處;屬區縣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將移送函直接轉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查處。
(三)市、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由本部門公文辦理機構進行簽收,并對案件、案件線索所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登記、簽收,并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辦法》(京城管執字〔2005〕107號)進行立案處理;材料不全的,待來文單位補齊材料后簽收,立案處理。
移送案件應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線索的來源情況(舉報、檢查、交辦材料等),違法行為如曾移送過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附送相關材料;
3.現場檢查筆錄、勘驗筆錄、巡查記錄、現場照片(注明拍攝時間、地點及參照物);
4.已取得的其它相關證據;
涉及查處在地下熱力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違規、違法行為,還應補充提交:
(1)供熱設施的技術檔案、驗收資料等;
(2)供熱設施建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建設時間、建設時是否與相關部門有協議、協議材料等;
(3)對應當采取防范措施的書面建議。
案件辦理過程中,市、區縣城管執法機關認為案件材料不全,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發生或違法事實系違法行為人所實施的證據不充分時,可以要求移送機關進行補正;不予補正或經補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視為案件線索處理。
(四)各級城管執法機關直接接到的舉報,按城管執法機關受理案件的有關程序辦理。對于違規、違法事實不能準確定性或相對人對違規、違法事實定性提出異議的,可以《案件協查函》的形式請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進行協查,供熱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積極配合,并將協查結果3日內反饋到城管執法機關。
(五)市、區縣城管執法機關對已立案受理的供熱用熱違規、違法案件處理完畢后,3日內將案件查處結果反饋移送案件的供熱主管部門,并將處理結果直接告知舉報人。
二、對供熱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受理查處程序
(一)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等,對管理區域內的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通知同級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安排執法人員參加。
(二)在檢查中發現的供熱違規、違法行為,由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京政容發〔2010〕77號)予以糾正和處理,需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檢查部門移送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參加檢查的,執法人員也應當在相應的檢查記錄上簽字。
三、其它
(一)為加強供熱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市和區縣兩級部門應建立聯系方式,確定雙方聯系人,加強日常工作聯系。
(二)市、區縣兩級供熱主管部門、城管執法機關在每采暖季前、后分別召開一次工作協調例會,通報情況,溝通信息,同時配合對方圍繞重大活動、重大案件查處開展工作。
供熱主管部門對于供熱單位的備案情況等城管執法機關需要的執法信息資源應和城管執法機關信息共享或主動公開,以利于城管執法機關執法。
(三)對供熱、用熱違規、違法行為,城管執法機關認為進行行政處罰后,還需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應以《工作建議函》形式抄告同級供熱主管部門,由供熱主管部門通知相關部門,互相協商解決。
城 管執法機關發現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在采暖期內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在非采暖期內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 活動等違法行為后責令改正,供熱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而影響用戶采暖的,城管執法機關應及時抄告供熱主管部門,供熱主管部門應依法采取應急接管有效措施, 確保用戶采暖。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區城管執法機關查處供熱采暖違法行為適用案由
2.案件移送函
3.案件協查函
4.工作建議函
5.市區縣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舉報電話一覽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供熱△ 行政執法△ 意見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0年10月9日印發
加強供熱采暖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京政容發〔2010〕101號
市城管執法局,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城管執法大隊: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維護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供熱采暖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現就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立案查處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舉報對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的受理查處程序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辦法》和其它法規、規章、規定的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可向市、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城管執法機關舉報。
各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區域內供熱采暖設施的巡查、巡檢工作,發現對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構成威脅或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安全 問題的應及時進行處置;發現用戶自用采暖設施存在隱患,影響共用設施安全運行或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的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及時消除。供熱單位無法制 止和處置的,應當立即向市或設施所在地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關舉報。
(二)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經核實確屬違規、違法行為,由供熱主管部門填寫《案件移送函》,并提出查處建議,按城管執法機關查處供熱采暖違規、違法行為權限劃分,于2個工作日內轉送市或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查處,具體程序如下:
1.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辦公室接到的舉報,在核實后,屬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應當將移送函轉區縣供熱主管部門交區縣城管監察大隊;屬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直接轉市城管執法局。
2.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接到的舉報,在核實后,屬市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應當將移送函轉市市政市容委供熱管理管理辦公室交市城管執法局查處;屬區縣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將移送函直接轉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查處。
(三)市、區縣城管執法機關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由本部門公文辦理機構進行簽收,并對案件、案件線索所附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登記、簽收,并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辦法》(京城管執字〔2005〕107號)進行立案處理;材料不全的,待來文單位補齊材料后簽收,立案處理。
移送案件應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線索的來源情況(舉報、檢查、交辦材料等),違法行為如曾移送過城管執法機關,應當附送相關材料;
3.現場檢查筆錄、勘驗筆錄、巡查記錄、現場照片(注明拍攝時間、地點及參照物);
4.已取得的其它相關證據;
涉及查處在地下熱力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違規、違法行為,還應補充提交:
(1)供熱設施的技術檔案、驗收資料等;
(2)供熱設施建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建設時間、建設時是否與相關部門有協議、協議材料等;
(3)對應當采取防范措施的書面建議。
案件辦理過程中,市、區縣城管執法機關認為案件材料不全,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發生或違法事實系違法行為人所實施的證據不充分時,可以要求移送機關進行補正;不予補正或經補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視為案件線索處理。
(四)各級城管執法機關直接接到的舉報,按城管執法機關受理案件的有關程序辦理。對于違規、違法事實不能準確定性或相對人對違規、違法事實定性提出異議的,可以《案件協查函》的形式請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進行協查,供熱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積極配合,并將協查結果3日內反饋到城管執法機關。
(五)市、區縣城管執法機關對已立案受理的供熱用熱違規、違法案件處理完畢后,3日內將案件查處結果反饋移送案件的供熱主管部門,并將處理結果直接告知舉報人。
二、對供熱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受理查處程序
(一)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標準等,對管理區域內的供熱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通知同級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安排執法人員參加。
(二)在檢查中發現的供熱違規、違法行為,由供熱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京政容發〔2010〕77號)予以糾正和處理,需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檢查部門移送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參加檢查的,執法人員也應當在相應的檢查記錄上簽字。
三、其它
(一)為加強供熱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市和區縣兩級部門應建立聯系方式,確定雙方聯系人,加強日常工作聯系。
(二)市、區縣兩級供熱主管部門、城管執法機關在每采暖季前、后分別召開一次工作協調例會,通報情況,溝通信息,同時配合對方圍繞重大活動、重大案件查處開展工作。
供熱主管部門對于供熱單位的備案情況等城管執法機關需要的執法信息資源應和城管執法機關信息共享或主動公開,以利于城管執法機關執法。
(三)對供熱、用熱違規、違法行為,城管執法機關認為進行行政處罰后,還需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應以《工作建議函》形式抄告同級供熱主管部門,由供熱主管部門通知相關部門,互相協商解決。
城 管執法機關發現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在采暖期內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在非采暖期內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 活動等違法行為后責令改正,供熱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而影響用戶采暖的,城管執法機關應及時抄告供熱主管部門,供熱主管部門應依法采取應急接管有效措施, 確保用戶采暖。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區城管執法機關查處供熱采暖違法行為適用案由
2.案件移送函
3.案件協查函
4.工作建議函
5.市區縣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舉報電話一覽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供熱△ 行政執法△ 意見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0年10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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