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行業自律
北京市供熱行業自律懲戒制度
時間:2015-11-16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供熱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北京市供熱協會負責本自律懲戒制度的組織執行。
第二章 自律懲戒機制
第三條 自律懲戒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二)違反供熱行業行規行約的;
(三)違反供熱采暖合同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四條 自律懲戒方式
對違規行為可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在供熱行業協會內通報批評,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二)記錄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北京供熱協會網站上公示。
(三)經供熱協會會員大會做出會員單位除名的處理。
(四)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取消對其市場準入資格的建議。
第五條 自律懲戒程序
(一)調查核實取證。經受理的違規行為,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調查核實。
(二)作出懲戒決定。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做出懲戒決定。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本自律懲戒制度經北京市供熱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八條 本自律懲戒制度由北京市供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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