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行業自律
北京市供熱行業自律公約
時間:2015-11-16 來源: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的社會形象,促進本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供熱行業從業者應自覺遵守和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遵守行規行約。
第三條 北京市供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自律公約并監督執行。
第二章 自律規則
第四條 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職業道德,履行行業自律義務。
第五條 依法承擔保障供熱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應按照法定供暖期限,為用戶提供符合供熱質量標準的規范服務,保障冬季采暖運行安全。
第七條 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嚴格履行供熱與采暖雙方簽訂的供用熱合同,合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八條 應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社會對本行業的監督,杜絕行業不正之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形象。
第九條 應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北京市供熱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自律公約,并對本自律公約范圍內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行業內供熱單位違反自律規則,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按《北京市供熱行業自律懲戒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自律公約經北京市供熱協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十三條 本自律公約由北京市供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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