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專題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5-11-07 來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容發〔2010〕98號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分局、財政局、質監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供熱計量改革,現將《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供熱計量改革,提高社會節能意識,促進節能減排,建設綠色北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工作方案》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居住建筑開發、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供熱節能與建筑節能改造的單位和居住建筑供熱單位、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既有居住建筑應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不具備供熱計量條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驟實施建筑節能及熱計量改造并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四條 新建居住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改造的居住建筑應當嚴格按照本市有關建筑設計規范、技術導則、標準等要求進行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確保供熱系統安裝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控裝置,具有實現供熱量自動控制和能耗統計功能,具備分戶供熱計量收費的條件。
第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的計量裝置設備購置、安裝、檢定等費用應當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節能居住建筑,實施熱計量改造的設備購置、安裝、檢定等改造費用由財政和供熱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擔,改造費用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會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節能居住建筑的供熱計量改造納入全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管理,組織實施及資金籌措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六條 在新建居住建筑規劃設計階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方案制定階段,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節能改造單位應當與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備案的供熱單位簽訂《供熱計量裝置分項工程建設專項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確定供熱計量方式,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及質量標準;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節能改造單位的建筑節能質量責任;
(三)供熱單位采購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責任、費用、管理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
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將確定的供熱計量方式及相關事項分別列入房屋銷售合同和供熱用熱合同。
《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由市市政市容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質監局共同制定發布;《供熱計量裝置分項工程建設專項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發布。?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節能改造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造成不能實現供熱計量和影響供熱系統正常運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節能改造責任單位承擔責任。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居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包含供熱計量的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居住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合格書,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采購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和建筑節能改造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熱單位采購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等產品設備,并對供熱單位采購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熱量表安裝前應依法送法定檢定機構進行首次檢定。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期限、運行期間的產品故障處置,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應提供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由生產銷售單位免費維修、更換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后續檢定由供熱單位負責,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供熱計量裝置重新檢定的費用由生產銷售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產品安裝樣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圖紙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及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新建居住建筑開發建設單位和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項目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參加采暖節能工程分項驗收,沒有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及雙方合同約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六條 熱量結算點設置在居住建筑樓棟熱力入口的熱量表,并由分戶熱計量裝置對樓棟熱量表計量的熱量值進行分攤,計算出樓棟內各用戶的用熱量。
樓棟熱量表和分戶熱計量裝置的選用、安裝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北京市供熱計量應用技術導則》的規定。
第十七條 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收費試行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熱價按照建筑面積征收,燃煤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筑基本熱價標準為 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熱力集團供應的居住建筑基本熱價標準為12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季,燃氣、燃油、電鍋爐供應的居住建筑基本熱價標準為18元 /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計量熱價按照用熱量征收,價格標準為0.16元/千瓦時(44.45 元/吉焦)。
用戶熱費具體計算公式為:用戶熱費=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建筑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遇有價格政策調整時,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在本辦法試行期間,供熱單位對居住建筑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先按現行供熱按照住宅面積收費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結束后進行清算,當供熱計量的熱費低于按照住宅面積收費時,按照供熱計量的熱費收取,用戶多交的熱費由供熱單位返還給用戶或者在收取下一個采暖期熱費時予以抵扣;當供熱計量的熱費高于按照住宅面積收費時,按照住宅面積計算的熱費收取。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當與居民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中明確供熱計量方式、供熱面積、熱費繳納方式、結算方式及時間等內容;《居民供熱采暖合同(熱計量收費版)》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
供熱單位應當積極開展人員培訓、用戶服務、政策宣傳等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滿足熱用戶靈活、個性化的服務需求。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應當承擔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管理和維護責任,加強巡檢,提高節能運行水平,開展能耗統計工作,按照相關標準做好供熱系統的水質管理及防腐保養。
第二十一條 因供熱計量裝置故障導致無法進行熱量結算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對熱計量裝置進行維修、更換。維修期內用戶計量熱費按照房屋面積結算,每天的計量熱費計算公式為:
用戶計量熱費(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熱方式按面積收費價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數(天)
第二十二條 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居住建筑,熱用戶應當根據天氣情況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溫度范圍內對室內溫度進行自主調節,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號召,節約用熱。
第二十三條 居民用戶和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權屬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供熱單位或者項目改造單位,開展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改造、供熱運行調節和供熱計量收費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落實《北京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綜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務分工積極開展工作,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共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并對在供熱計量改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熱計量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加強節能降耗監管,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熱單位實行熱計量收費,加強供熱行業計量與節能的宣傳培訓,做好供熱運行保障與服務,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將供熱計量納入采暖節能工程分項驗收。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設計單位切實執行供熱計量與節能標準。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推進供熱計量改造財政資金補助與獎勵政策,完善供熱財政補貼機制。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做好供熱計量器具制造、修理、銷售、使用等環節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熱量表檢定能力,為供熱計量裝置的規范使用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從事居住建筑開發、規劃、建設、節能改造、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不執行本辦法規定,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節能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節能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供用熱雙方不按照本辦法結算熱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對于損壞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面積、增加散熱設備、損壞熱計量儀表等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二)供熱計量收費是指供用熱雙方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價格進行熱費結算。
(三)供熱按照住宅面積收費是指按照現行《關于調整我市民用供熱價格和熱電廠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 》(京價(商)字〔2001〕372號)中規定的居民供暖價格。
(四)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過竣工驗收的集中供熱居住建筑。
(五)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在2010年1月1日前通過竣工驗收的集中供熱居住建筑。
(六)既有二步節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區實施細則》(1997年7月發布)建造的居住建筑。
(七)既有三步節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2004年6月發布、2006年11月修編)建造的居住建筑。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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