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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專題

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時間:2015-11-07      來源:

京政容發〔2010129

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區縣工商分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規范我市居民供熱采暖交易關系,公平維護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示范文本。現將推行示范文本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按熱計量計收采暖費的居民供熱采暖交易活動。
二、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積極宣傳、引導當事人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簽約,提高其誠信履約意識,減少交易糾紛。
三、示范文本自201012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熱協會領取,也可登錄北京工商網站(www.baic.gov.cn)、首都之窗網站(www.beijing.gov.cn)和千龍網站(www.qianlong.com)下載電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
BF-2010-0504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供熱 合同 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0121印發
附件:

BF--2010--0504
合同編號:



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
(按熱計量計費版)


用熱人:
供熱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

1.
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與居民用熱人之間按熱計量計收采暖費的經營性供熱采暖交易。
2.
簽訂本合同前,用熱人應當向供熱單位提交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憑證復印件;供熱單位應當出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和供熱單位備案登記證書復印件。
3.
除采暖費繳費標準外,本合同其他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具體內容。對于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后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
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數,并在簽訂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
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用熱人:房屋的產權人或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熱人:經過市、區縣供熱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取得備案登記證書的供熱運行單位。
3)正常天氣:依據《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錄二室外氣象參數的規定,本市建筑物供熱采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本合同所稱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氣溫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
4)基本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建筑面積應當支付的基本采暖費用。
5)計量熱費:是指用熱人按實際用熱量應當支付的采暖費用。
6)室內自用采暖設施:室內支管、散熱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屬設備。
7)臥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8)起居室: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9)未供熱天數:供熱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遲延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的天數,以及采暖期內停止供熱的天數。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
10)維護保養:對供熱采暖系統的日常維持、保護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壞,保持正常狀態,延長使用年限(《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07)。
檢查修理:對供熱系統仔細查看,以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使損壞的設備恢復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簡稱檢修(《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07)。
對供熱采暖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檢查修理總稱為維修。
11)應急聯絡人:在供熱人確需入戶進行供熱采暖設施維修、搶修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等作業,但用熱人不能及時到場或按用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前提下,由用熱人預先確定的能夠幫助供熱人入戶作業的聯絡人。
6.
特別提示:實行按熱計量計收采暖費的方式,室內溫度由用熱人在一定范圍內自主調節設定。考慮建筑物節能效果以及戶間傳熱等因素,建議用熱人將室溫設定在 14-20。設定溫度過高,由于建筑物及戶間傳熱散熱等原因難以實現溫度要求,還會導致熱量消耗過大,增加用戶支付的計量熱費;設定溫度過低,會導致供熱系統在短時間內難以滿足采暖需求,并會影響相鄰用熱人的正常采暖。

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
(按熱計量計費版)

用熱人(甲方):

供熱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采暖地點、采暖計費面積
1.
供熱設施地點:
采暖地點: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設時間:
甲方所居住建筑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筑物節能標準的情況:


2.
采暖計費總面積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筑物竣工圖紙標明的建筑面積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計 平方米。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憑證上僅記載使用面積的,應當按房管部門規定的系數折算成建筑面積后計收采暖費。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對此部分建筑面積有爭議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乙方承擔。
3.
熱計量結算點設置在:
甲方所居住的建筑樓棟熱力入口的熱量表;
樓棟內分戶熱量表。
第二條 采暖期
甲乙雙方對采暖時間約定如下:
執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15日至次年3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氣象情況決定調整采暖期時間的,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約定供熱時間為:每年 日至次年 日。
第三條 供熱室內溫度標準
采暖期內乙方應當向甲方24小時連續供熱,并根據采暖期氣象情況,做好熱量供應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節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時,甲方在一定范圍內自主設定、調節室內溫度。
1)甲方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環境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甲方設定溫度的標準;
2)甲方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環境下乙方應當保證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18的標準。
第四條 采暖費繳費辦法、計費標準、期限及方式
1.
繳費辦法
根據《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甲方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最遲在當年1231日前),先以按面積計費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費。
乙方應當于采暖期結束后 日內進行清算。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少于按面積計費時,以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為準,甲方多交的采暖費由乙方返還給甲方或在收取下一個采暖期采暖費時予以抵扣;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時,甲方無需補交相應差額。
2.
熱計量采暖費計費標準: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的繳費標準:
甲方的采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2)雙方約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的繳費標準:
甲方的采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  天)×建筑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計。
計量熱價為 (元/千瓦時或元/吉焦)。
3.
采暖費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繳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
繳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單位:
4
.因供熱計量裝置故障導致無法進行熱量結算時,乙方應當及時對熱計量裝置進行維修、更換。維修期內甲方計量熱費按住宅建筑面積結算,每天的計量熱價計算公式為: 甲方計量熱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熱方式按面積收費價格(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采暖期天數(天)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
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溫度標準供熱。
2.
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支付采暖費,并有權要求收費單位提供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機構開具的采暖費繳費憑證;不能提供采暖費發票或采暖費繳費憑證的,甲方有權拒繳采暖費。對繳費數額有異議的,有權要求乙方核實。
3.
應當對室內自用采暖設施進行管護,應當及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響采暖質量、存在安全隱患的自用采暖設施;接到乙方發出的自用采暖設施隱患整改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4.
應當承擔室內自用采暖設施日常維修的材料費和更新改造費用。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影響供熱設施維修作業的,有關拆除及恢復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
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熱計量裝置、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拆改自用采暖設施的,不得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礙對共用供熱設施的維修和檢查,并應當對拆改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6.
發現室內供熱設施有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乙方報修。在乙方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留人監守;在乙方進行維修、排氣、室溫抽測、查表、收費或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需要入戶作業時,應當予以配合。
7.
應當遵守供熱設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規定,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
應當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溫度標準向甲方提供安全、穩定的供熱服務,加強運行工況調節,保證采暖期內甲方室內溫度持續達標,并按北京市的規定定期進行免費室溫抽測。
2.
負責熱計量裝置運行、維護、檢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擔相應的費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的除外。
3.
應當對甲方的采暖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巡檢。在巡檢中發現甲方的自用采暖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采暖、偽造運行記錄、因自行改變房屋結構或裝飾裝修妨礙供熱設施維修作業及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約定的情況的,應當在采暖期開始30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及時整改。乙方有權對甲方實際用熱情況進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標準、超范圍用熱行為。
4.
有權按合同約定收取采暖費。在收取采暖費后,應當開具國稅機關統一印制的采暖費發票。
5.
供熱前進行供熱系統充水、試壓、排氣及試運行等工作時,應當提前7日在住宅單元門口或電梯口等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監守。
6.
按《供熱采暖系統管理規范》(DB11/T598-2008)、《供熱采暖系統維修管理規范》(DB11/T466-2007)等供熱服務標準、規范提供服務,公布值班、報修電話,并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報修電話號碼為:
乙方公布的報修電話應當具有錄音功能,錄音資料應當保留至下一采暖期開始之前。
采暖期內接到甲方報修后,乙方應當在1小時內回復甲方;供熱采暖設施出現泄漏等緊急情況的,乙方應當立即處置;出現溫度不達標等情況的,乙方應當在6小時內告知甲方處置情況。
7.
乙方應當在營業場所、企業網站、公開欄、辦事大廳等處,公開下列供熱服務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公告:
1)供熱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間、網點設置、服務標準及承諾;
2)停熱及恢復供熱信息、巡檢及查表信息;
3)供熱及供熱設施安全使用規定、常識和安全提示;
4)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救援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5)國家和本市與供熱服務有關的規定、標準等。
8.
采暖期內,乙方因所維護管理的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影響甲方正常采暖的,應當及時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影響。
9.
履行《辦法》及本合同其他條款中規定的應當由其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采暖費的,除須按合同約定支付采暖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
甲方因室內自用采暖設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產生泄漏或影響其他用熱人采暖、拆改熱計量裝置、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當由其承擔的設施管護義務、私自取用供熱系統用水、拒絕乙方入戶作業、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或發生其他違反《辦法》和本合同規定的用熱行為,造成自身、其他用熱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因甲方拆改熱計量裝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熱計量裝置損毀,不能正常計量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乙方違約責任
1.
甲方已足額交納按面積計算的采暖費,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供熱的,乙方應當按未供熱天數退還甲方交納的按住宅面積計算的采暖費,并向甲方支付與按住宅面積計算采暖費的等額違約金。
退費額=日平均熱費×未供熱天數
日平均熱費=按面積計算的采暖費/本采暖期法定供熱天數
2.
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臥室、起居室溫度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實際不達標期間乙方用熱量按零計算。
雙方對室內溫度存在爭議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雙方委托不同的檢測機構測溫時,以甲方委托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為準。經檢測,溫度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甲方承擔;溫度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乙方承擔。
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甲方臥室、起居室室內溫度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乙方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甲方擅自改動居室結構、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的,以及因裝飾裝修、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甲方拒絕乙方入戶作業和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的;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然氣、電力、自來水采取限量供應措施的;
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的;
乙方因設施安全檢修需停熱的,但不得超過6小時,且已提前公告,整個采暖期累計不超過3次。
3.
乙方未盡到管護義務,導致甲方室內的共用供熱設施出現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熱人和公共設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
采暖建筑物的產權關系或公有住房承租關系發生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并與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費用一并結清。
甲方未書面告知乙方房屋產權人或公用住房承租關系的變更情況的,甲方應當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采暖面積、雙方的電話、地址等有關信息發生變更或其他供熱采暖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采暖期時間、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區具備實施條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日至 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未訂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動延續。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民事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供熱協會、供熱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解決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約定事項為基本要求,雙方另行約定的事項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住宅電話: 備案登記號:
手機號碼: 鍋爐房編碼: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應急聯系人: 委托代理人:
應急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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